暂时进出口报关 Temporary Import and Export Declaration
申报程序及规定:
1、申报人应当在货物进境或者出境时办理相应的进口或者出口报关手续;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货物的申报要求:
1)《暂时进出口货物清单》一式三份up_files/暂时进出境货物清单.doc
2)《暂时进/出口申请书》一式三份up_files/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书.doc
有其他监管条件的货物,应提交有关管理部门的证明;
3) 货物暂时进/出境海关审批表 一式三份 (左上角“经营单位名称”盖章)up_files/货物暂时进出境海关审批表.doc
以上三份清单盖章后,再加盖“齐缝章”
4)暂时进出口协议;
5)暂时进出口情况说明(包括暂时进出口简要情况说明,预计使用时间以及复运出/进口时间,公司签章等)。
6)有关进/出境货物的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
2、对于经海关核准的暂时进口货物,申报人应向海关交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提供海关认可的书面担保后,准予暂时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和免纳进口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和其他由海关代征的税费。
3、暂时进出口货物应于货物进出口之日起六个月内全部复运出境或进境。复运出/进境后,企业需要在担保期内,凭已结关并且加盖海关签注盖章的复运出/进境货物报关单到海关办理保证金、保证函核销手续。